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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婷、宋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婷,宋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特43号申请人:李婷,女,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申请人李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李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婷撤回申请。审判员 金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梦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