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赵纪应与应县广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622执211号应县广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你与赵纪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2017)晋0622民初74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纪应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告应县广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县大同北路广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的座东向西的街面二层楼房11套交付原告赵纪应管理使用。(2)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00元。特此通知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丽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