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会华与缪虎、成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华,缪虎,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华,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方清,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虎,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成玲,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刘会华与缪虎、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会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江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虎、成玲偿还借款270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22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缪虎、成玲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予以网络拍卖,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经询,申请执行人刘会华同意以拍卖保留价291400元抵偿债务(XX号房屋拍卖保留价为144800元,XX号房屋拍卖保留价为1466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缪虎、成玲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作价2914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刘会华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刘会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