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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永远与宋海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永远,宋海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596号原告史永远,男,汉族,1953年1月11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个体,现住新疆尉犁县。被告宋海栓,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现住新疆尉犁县。原告史永远与被告宋海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史永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永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永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永远负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