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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周炎与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炎,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初814号原告:周炎,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09华创国际广场购物中心一层B111-B112。法定代表人:RAYMONDYAU。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必东,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炎与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炎,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韩必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进入被告所属门店“正斗”消费,后经查询得知被告所属门店根本没有获得米其林星级认证。被告在没有获得米其林星级认证的情况下,即打出广告语“米其林星级食肆”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明显属于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是香港正斗饮食集团投资经营管理的企业。2017年1月5日被告成立至1月21日试营业,工作难免有所疏漏。被告原打算标注香港正斗饮食集团旗下餐厅获得“米其林”认证的荣誉,以达到宣传本集团的同时鞭策自己的目的。该标注没有指明被告为“米其林”星级食肆,没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故意。“米其林”认证制度是一年一认,一店一证,被告刚试营业,客观上不可能取得认证。被告本着顾客至上的服务精神在此对原告表示由衷的歉意,并已第一时间撤除上述标注。被告可在所影响的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愿意立即退回原告的消费全款,但原告要求在媒体上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成立于2017年1月5日,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小吃服务和甜品制售。2017年2月21日13时许,原告在被告的华创广场店消费正斗鲜虾云吞面和宫廷桂花糕,金额共计50元。被告尚未获得米其林星级认证,当时门店处于试营业,门口正上方标注“香港正斗饮食集团『米其林』星级食肆”字样,字体为白色,背景为深色。原告遂以此提起诉讼。之后,被告撤除上述字样,已修改为其他内容。另查明,被告没有在媒体上宣传米其林内容。香港正斗饮食集团旗下的部分门店获得米其林星级认证。以上事实,有消费票据、照片、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公司章程、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在门口正上方标注“香港正斗饮食集团『米其林』星级食肆”的字样,字体为白色,背景为深色,足以引起注意。虽然标注未明确被告取得相应认证,难以构成虚假宣传,但是内容不全面、容易产生误解,属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考虑被告并未在媒体上宣传米其林内容,影响范围有限,故不宜要求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综上,被告应当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人民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当面向原告周炎赔礼道歉;二、限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炎1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周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长沙正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龙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