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伟卫与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卫,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伟卫,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伟卫与被执行人西安付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伟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主动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郑伟卫向本院声称双方已就该案的执行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期支付了第一笔款项,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请求。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伟卫撤回强制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132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