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161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嗣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李嗣生,李柏洪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6168号之三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英华。被申请人:李嗣生。被申请人:李柏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展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嗣生、李柏洪、欧阳国青及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达拉斯服装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粤0606民初1616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嗣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房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嗣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群斐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龙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松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