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天祥、卫珍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马天祥,卫珍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翠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天祥,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被执行人:卫珍串,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本院在执行曲沃县银海典当行有限公司与马天祥、卫珍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卫珍串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珍串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福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