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温馥瑞与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馥瑞,陈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734号原告:温馥瑞,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谦,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温馥瑞诉被告陈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温馥瑞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馥瑞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馥瑞撤回对被告陈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3元,由原告温馥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