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力与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力,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32号原告宋力,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87052506A.法定代表人朱战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力诉确山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力负担。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王红伟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