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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宇波与被执行人闫志军、闫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波,闫志军,闫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13号申请执行人高宇波,男,1987年3月26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闫志军,男,1986年7月8日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闫学刚,男,1957年3月6日生,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高宇波与被执行人闫志军、闫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725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6日生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闫志军、闫学刚分期归还申请执行人高宇波借款90000元,利息从2016年3月开始按月利率2分结算利息,即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闫志军、闫学刚承担。2016年10月30日,调解书确定的应付45000元借款到期后,闫志军、闫学刚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高宇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案卷为(2016)晋0725执514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闫学刚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目前尚未履行完毕。2016年12月30日,调解书确定的应付45000元借款又到期,申请执行人高宇波又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闫志军、闫学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闫学刚工资账户仍在冻结中,申请执行人高宇波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725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伟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