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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超与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779号原告李超,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班干部。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超与被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