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彤达电动车行诉被告朱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彤达电动车行,朱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89号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彤达电动车行,住所地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乌兰布和街南侧。经营者贺彤,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诉讼代理人刘志喜,系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军,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诉讼代理人吴志强,系阿左旗乌斯太镇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人杨树和,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双庙镇。(系朱军姥爷)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彤达电动车行诉被告朱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阿拉善经济发开区彤达电动车行已被注销,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彤达电动车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