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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育航与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航,陈文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838号原告:陈育航,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陈文琪,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陈育航诉被告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育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航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陈育航负担。审 判 员  黄泳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育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