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育航与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航,陈文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838号原告:陈育航,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陈文琪,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陈育航诉被告陈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育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育航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陈育航负担。审 判 员 黄泳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育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