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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银建新、XX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银建新,XX元,陆德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建新,男,壮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上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元,男,1963年2月3日出生,现住上思县。原审被告陆德谦,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上思县。上诉人银建新因与被上诉人XX元、原审被告陆德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银建新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银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