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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温景、马庆波、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景,马庆波,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738号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和,系该单位主任。被告温景,女,1974年8月1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马庆波,男,1974年7月1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81栋-1-23-1号。法定代表人于峰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1-3号。法定代表人姜清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温景、马庆波、大连万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7日向我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温景、马庆波银行存款400888.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景、马庆波银行存款400888.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