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马杰与刘宏伟、张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杰,刘宏伟,张宏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马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宏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宏瑞,女,汉族。本院执行的马杰与刘宏伟、张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宏伟、张宏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宏伟、张宏瑞向马杰偿还借款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该借款从2013年10月2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40元,执行费41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