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AHRENSSTEFANCHRISTIAN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806A室。法定代表人:吴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燕,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AHRENSSTEFANCHRISTIAN,男,1966年7月18日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谦,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AHRENSSTEFANCHRISTIAN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26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AHRENSSTEFANCHRISTIAN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AHRENSSTEFANCHRISTIAN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AHRENSSTEFANCHRISTIAN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3.87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嘉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岑佳欣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