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华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更18号罪犯李华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周口市川汇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华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30日入狱服刑,曾减刑2次,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2017年5月3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李华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华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胡志刚、席留旺及同监区罪犯王民生、赵亚飞的证言和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华学成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