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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与刁玉录、毕克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刁玉录,毕克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12号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罗通山镇。负责人:边炳尉,支行长。被告:刁玉录,男,1960年1月20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毕克学,男,1958年12月8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诉被告刁玉录、毕克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缓交、已减半),由原告吉林柳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通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