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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薛纯仓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纯仓,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异80号案外人:孟元,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惺,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学生,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请执行人:薛纯仓,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龙,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坝子街1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光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莺歌,男,1985年12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铜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纯仓与被执行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孟元对本院裁定冻结其在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支行的存款60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孟元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孟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孟元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常拥军审判员  周长民审判员  马正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