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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桂琴与邢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琴,邢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21号原告:孙桂琴,女,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邢海清,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琴诉被告邢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