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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淑芝与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芝,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717号原告:李淑芝,女,194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岐,男,1946年6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李淑芝诉被告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芝、被告洮南市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契税款12525.7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一份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被告给原告回迁学子家园二期工程一楼西数第三户55.67平方米,被告应给原告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及提供必要证明文件,被告一直拒绝提供,原告通过诉讼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原告应享受免税优惠,但因被告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征收了原告契税12525.70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此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契税款12525.70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税款是国家征收的,与我公司无关,原告没有向我公司要相关手续就直接起诉了,因原告回迁的是商业用房,不符合免税政策,且原告回迁的另三个住宅也是通过法院起诉办理的房照,我公司也没有出具相关手续原告没有交契税也办理了,所以税务机关征收原告契税,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权利给出具免税的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与2009年6月22日签订一份洮南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给原告回迁学子家园二期工程一楼西数第三户55.67平方米非住宅,原告通过诉讼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缴纳契税12525.7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拒绝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缴纳契税12525.70元,给原告造成损失。经本院庭审调查及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文件,原告回迁的另三个住宅楼也是通过诉讼办理的产权证,免交契税,原告回迁的这55.67平方米的楼房为非住宅,不符合免税政策,因此税务机关征收了原告契税。原告缴纳契税的后果不是被告拒绝提供办理产权证的相关手续造成的,即并不是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淑芝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承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