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新吉、陈新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吉,陈新凤,陈新江,陈新芳,翟振东,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53号申请人:陈新吉,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陈新凤,女,1967年4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陈新江,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陈新芳,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翟振东,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楼1101-1101号。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新吉、陈新凤、陈新江、陈新芳与被申请人翟振东、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