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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敬祖群与周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祖群,周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297号原告:敬祖群,女,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思华,男,汉族,住江津区。原告敬祖群与被告周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立案。原告敬祖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祖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祖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敬祖群负担。审判员  程雪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庆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