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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黎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黎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黄德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苗,男,19xx年xx月2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黎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苗名下有位于上思县xxxxxxxxxxxxxx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上思房权证思阳镇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黎苗名下的上思县xxxxxxxxxxxx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上思房权证xx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家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向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