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1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相琼与黄怡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相琼,黄怡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相琼,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西秀区人,系安顺市邮政局退休员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黄怡芬,女,XX年XX月XX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白岩镇教师,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黄怡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怡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张相琼借款及相应利息70800元,案件受理费785元,并承担执行费962元,共计7254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相琼与被执行人黄怡芬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张相琼于同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