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少廷与叶胜光、葛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廷,叶胜光,葛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735号原告:李少廷,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胜光,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葛宏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廷为与被告叶胜光、葛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因原告李少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原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