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少廷与叶胜光、葛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廷,叶胜光,葛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735号原告:李少廷,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褚阳松,浙江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胜光,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葛宏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廷为与被告叶胜光、葛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因原告李少廷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原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