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国富、张新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富,张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韩国富,男,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新波,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军辉银行存款人民币91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卓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