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孝军与向远欲重庆志坤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孝军,重庆志坤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向远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599号原告:刘孝军,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志坤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金地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24MA5U6PYU6D。法定代表人:覃永权,总经理。被告:向远欲,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孝军与被告重庆志坤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向远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孝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孝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孝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刘孝军负担,免于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