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长瑞与被执行人王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瑞,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长瑞,男。被执行人王静,女。申请执行人王长瑞与被执行人王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407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长瑞于2016年12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案款166824.99元,自行交付执行费1902元,本院另扣除执行费500元,执行费共计为2402元。向申请人兑付166324.99元,其向本院出具收条并书面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1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