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素辉、董耐、王庆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素辉,董耐,王庆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监23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赵素辉,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董耐,女,汉族,1991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执行人王庆尧,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受理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素辉、董耐、王庆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临执字第125号],于2017年5月24号报请本院将上述���件指定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至今未能依法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执字第125号案由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党 继 红审判员 张 一 帆审判员 汪 立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焕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