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秀芬、魏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芬,魏孟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秀芬,女,汉族,住邢台桥西冶金北路55号市直生活区。被执行人魏孟强,男,汉族,住邢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北屋村。关于刘秀芬与魏孟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5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魏孟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孟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但被执行人魏孟强、河北旺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孟强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