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国胜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与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国胜,范宝胜,祁淑芬,皮民,皮伟,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国胜,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宝胜,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淑芬,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审第三人:皮民,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审第三人:皮伟,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村。负责人:谢承河,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高国胜、范宝胜因与被申请人祁淑芬及一审第三人皮民、皮伟、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岢罗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岢罗坨村委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国胜、范宝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混淆“一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二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法律效力,属适用法律错误,皮伟在北京农梦园观光旅游度假村(以下简称农梦园)享有相应权益系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查。案涉执行标的即岢罗坨村农梦园以西王家沟兴图大地三十亩土地上餐厅及客房等建筑物拆迁补偿利益,系由高国胜、范宝胜通过与皮民及岢罗坨村委会签订《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而取得。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并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认定皮民与高国胜、范宝胜、岢罗坨村委会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准许恢复对坐落于岢罗坨村农梦园以西王家沟兴图大地三十亩土地上餐厅及客房等建筑物拆迁补偿利益冻结措施的执行,并无不当。综上,高国胜、范宝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国胜、范宝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