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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曹峰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14号。负责人:孟凡鑫,管理人组长。被执行人:曹峰,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张店区人,系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曹峰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美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标的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