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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景义与高井方周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义,高井方,周慧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404号原告:张景义,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高井方,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周慧敏,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景义与被告高井方、周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景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启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