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常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旭亮,职务:信用社基层社主任被执行人:石常录,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常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1554.65元、案件受理费1339.00元、公告费500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宏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