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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月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月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765号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中央公园二期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6974822—8。法定代表人:曾红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蓝、严潘钜,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郭月月,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月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