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付丽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丽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丽,女,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3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丽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0时许,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交警大队民警刘某(警官证号:014781)等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将军渡十字路口红绿灯执勤时发现被告人付丽驾驶无牌电动车在机动车上行驶。刘某等人将被告人付丽拦下并准备对其处罚,付丽抗拒交警刘某等人的执法并用手朝刘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同日,被告人付丽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付丽取得了刘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民警察证;证人刘某、唐某、涂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检验证明;视频录像;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付丽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付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丽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付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付丽取得了刘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丽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晓珠人民陪审员 万润桂人民陪审员 胡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