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文丽与许国良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丽,许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保令1号申请人:周文丽,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许国良,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人周文丽与被申请人许国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周文丽提出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家暴。2017年5月20日晚,被申请人用棍子打伤了申请人和女儿,并用语言威胁申请人,如果离婚就杀死申请人和两个孩子。申请人恐惧之下离家外出居住。为了保护自身和孩子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特申请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仁和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出警登记表》及《家庭暴力告诫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周文丽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许国良对周文丽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许国良对周文丽进行威胁、辱骂。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许国良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胡华元审判员 宋 沁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瑶玥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