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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5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呼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都怀文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