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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侯某、陈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陈某,侯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特13号申请人胡某。申请人陈某。申请人侯某。委托代理人侯某1。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侯某、陈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人侯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滔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