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710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劲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31638-8,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被执行人: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52490-2,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金枫南路1330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被执行人:刘劲松,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劲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2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劲松共同确认,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尚欠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该款由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收款账户:户名: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73×××07);二、刘劲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劲松于上述履行期限内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刘劲松全部未付款项(含到期与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为1266元,由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五、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佑商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劲松(夫妻共有人:姚美华)名下位于松陵镇山湖东路586号山湖天香苑12幢602室房地产、车库04及阁楼02(房产权证号:25××41)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劲松名下苏E×××××车辆一部,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3、被执行人苏州诚义达商贸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被执行人刘劲松现下落不明,查找不着,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以刘劲松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较多,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34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