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一帆、郭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一帆,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财保10号申请人:乔一帆,男,汉族,2003年2月28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南赵台村。身份证号:130124200302282413。法定监护人:乔某,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镇南赵台村,系申请人乔一帆之父。身份证号:130124197406032115。被申请人:郭飞,男,1988年8月7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申请人乔一帆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飞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飞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乔一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芝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