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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艳宾、丁文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艳宾,丁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艳宾,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丁文斌,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艳宾与被执行人丁文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文斌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保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