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沂聪、卢保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商银行城区支行账户内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6230271000013269807)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雄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