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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萝北县东明乡供销社农药化肥商店与刘鑫刚、姚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184号 萝北县东明乡供销社农药化肥商店,住萝北县凤翔镇。 刘鑫刚,男性,1983年6月17日出生,住萝北县名山镇山河村;姚喜东,男性,1982年9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肇兴镇建兴村。 本院在执行萝北县东明乡供销社农药化肥商店与刘鑫刚、姚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黑042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萝北县东明乡供销社农药化肥商店与刘鑫刚、姚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凤江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艳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王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