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王海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军,王海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军,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21122231X,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二龙村。被执行人王海库,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403204118,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第一小学家属楼3单元501室。本院在执行张明军申请执行王海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同意按判决书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