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敬梅与沈阳达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梅,沈阳达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2915号原告:陈敬梅,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被告:沈阳达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告陈敬梅与被告沈阳达达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维利审判员 吴晓晶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