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洪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31号罪犯洪勇,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6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罪犯洪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元,对本案赔偿总额73490元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洪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82.5分,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7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洪勇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洪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洪勇系累犯,又属于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中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